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