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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一)
 

  一、违法行为名称: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

  2、私设会计账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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