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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四)
 

   四、违法行为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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