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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八)
 

   八、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2、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3、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4、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限期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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