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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十)
 

   十、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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