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法行为名称: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