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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十一)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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