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