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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十三)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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