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