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