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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十五)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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