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