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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十六)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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