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