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