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