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