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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三十二)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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