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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三十三)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屡查屡犯的;

   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4、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5、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6、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7、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8、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9、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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