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1、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