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