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