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法行为名称: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擅自销毁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由其单位自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丢失。禁止涂改、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