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法行为名称: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因单位终止的,其档案归属依法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受者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