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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业(货运)
发布时间: 2007-09-13  
 

一、审批标准及一般条件:

  (一)车辆条件:1、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2、必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设施条件:1、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际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3、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三)资金条件:1、出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2、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有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运输服务业户不少于5万元)。3、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四)人员条件: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货运业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2、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3、再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具有一名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人员。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

  2、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3、筹备工作完成后,经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查并报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批准,核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正式开业。

  5、从事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运输业户歇业、停业及迁址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处理好善后事宜,结算往来帐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经原开业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同意办理歇业、停业及迁址手续。

三、申报方提供的材料:

  1、运输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级主管机关批文及有关证明。

  4、资金证明或资金担书。

  5、办公场地,停车场地证明或租用合同。

  6、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聘用合同。

  7、运输申请批准证件和购车发票(过户交易票)。

  8、车辆技术状况证明。

  9、车辆行驶证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件。

  10、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11、其它须提供资料。

  注:道路货物运输业含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冷藏保温运输、搬家运输和运输服务。

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受理电话:68692245

办公地址:县城津福路通达楼5号运输管理所运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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