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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超过一年、年龄未满16周岁申报出生登记
发布时间: 2007-09-13  
 

  由父、母提交申请,并提交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

  持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登记。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始出生记录复印件、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提供母亲户口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医院补发的无效)、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申请,需经派出所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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