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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第二节第21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5、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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