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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三)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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