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减免税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