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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三)
 

   三、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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