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征收事项名称: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法律依据:《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