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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执法权(一)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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