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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行政处罚(四)
 

   四、违法行为名称:建设单位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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