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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超过公路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超过公路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申请在公路上行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超限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2、超限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路线具备通行条件;
3、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能够保证公路设施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超过公路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申请在公路上行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超过公路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申请表》一式三份(请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可复印);
2、行驶时间和路线;
3、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4、车辆的行驶证;
5、公路设施保护方案。
六、办理程序
1、公路管理部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公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4、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6、准予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关于我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收费暂行标准的函》(物价局、财政局,津价费[2000]592号)
一、超限车辆检测费20元/次。未超限车辆不收费、超限重在500千克(含500千克)以内不收费、每车单程不重复收费。
二、公路损害赔(补)偿0.5元吨公里。超限重在10%以内不收费,本市范围内每车单程只计收一次费用。
三、对超限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费用,根据《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我市现行汽车货物运价有关规定,由承运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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