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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行政处罚(十二)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损害地震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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