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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行政处罚(二十一)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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