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