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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行政检查
(一)地震应急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地震监测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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