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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静海县交通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2、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申请表》一式三份(请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可复印);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施工设计方案;
4、施工组织方案。
六、办理程序
1、公路管理部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公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4、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6、准予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静海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支队(办公地址:静海县静文路立交桥南侧养路费征稽所四楼。联系电话:2891.0577)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经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缴纳相关的占路费、挖掘修复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关于制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局[1997]规字第494号);《关于颁布<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令》(天津市政府津政发[198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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