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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07-09-13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静海县交通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或者行驶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运输车辆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书; (二)行驶时间和路线; (三)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四)车辆的行驶证;

  (五)公路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2、行驶时间和路线具备通行条件;

  3、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能够保证公路设施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机具申请表》一式三份(请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可复印);

  2、行驶时间和路线;

  3、车辆和运载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

  4、车辆的行驶证;

  5、公路设施保护方案。

六、办理程序

  1、公路管理部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公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

  4、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6、准予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静海县交通局公路路政支队(办公地址:静海县静文路立交桥南侧养路费征稽所四楼。联系电话:2891.0577)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经许可在公路上行驶的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关于制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局[1997]规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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