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违法名称: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