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