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宗教团体、活动场所财务的监督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