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督和处理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