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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八)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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