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开业后3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备案,同时领取清真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