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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十)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清真标志牌,同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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