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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征收(四)
 

   四、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土地(耕地)闲置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十六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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