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土地(耕地)闲置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十六条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