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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发布时间: 2007-09-14  
 

收费标准

  一、使用燃炉的商业餐饮服务店铺:(1)营业房151—200平方米90元月/户;(2)营业房101—150平方米60元月/户;(3)营业房51—100平方米45元月/户;(4)营业房50平方米以下30元月/户。

  二、非使用燃炉的商业饮食服务店铺:(1)营业房151—200平方米45元月/户;(2)营业房101—150平方米30元月/户;(3)营业房51—100平方米15元月/户;(4)营业房50平方米以下30元月/户。

  三、其他:(1)家禽、鱼类等宰杀店铺45每摊户/月;(2)鲜货、蔬菜、水果摊30每摊户;(3)其他经营摊点及临时摊点0.5每摊/天。

收费依据

  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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