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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六)
 

   六、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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