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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九)
 

   九、违法行为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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