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