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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给付(一)
 

  行政给付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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