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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九)
 

   九、违法行为名称: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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